浙江12366中心:工资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是否不能认定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_个体户办理流程_节税筹划方案

2022-01-16 21:35:58

工资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是否不能认定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2-01-07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依照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是否不能认定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答复时间

2022-01-11

答复内容

四川省税务局:给电信运营商交的电话费、宽带费,没有签订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2022年个体户办理流程如下:1、没有企业所得税,可以省25%。2、个税核定征收。3、综合税负4.5%,其中3%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所以只有1.5%左右的成本。无需成本票,可以直接个人卡收款。办理联系:(1781)-(1973)-(989)。爱税宝园区老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节税款为目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浙江12366中心:资源综合利用新政策问题三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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