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个独_浙江12366:未全额收到房租,出租方如何缴税房产税_个体户注册流程
未全额收到房租,出租方如何缴税房产税
留言时间:2022-01-0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合同承租期内,出租房未全额收到房租,出租方如何缴税房产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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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复时间
2022-01-07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不同房地产类型的问题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十三条,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一条,纳税人既建造普通住宅,又建造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土地增值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一条,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