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小管家_四会市税务局:民办非营利学校无租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用于办学是否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问题_个体户执照怎么办理
受理号:
2440000002021121700294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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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咨询
标题:
民办非营利学校无租使用纳税单位土地用于办学是否享受免征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问题
内容:
问题1、我学校是民办非营利学校,无租租用应税单位的土地用于办学。土地的权属是应税单位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40号)的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所以,纳税单位将土地无偿提供给免税单位使用,应当免征土地使用税。据此,请问:民办学校可以免征土地使用税吗?问题2、民办学校的房产也是免费租用应税单位的,房产属于无租使用应税单位的,应税单位没有取得租金收入,这种情况是否符合以下规定:【87年】6号的第10点的第2款。10、关于企业单位无租使用房产或借给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事业使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1)企业单位无租使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单位负责缴纳房产税。(2)企业单位的房产无租借给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免征房产税。请问:第2款中,“企业单位的房产无租借给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免征房产税。”民办学校是否包含在条款中。该文形成的时间是87年,当时民办学校还不多,条文没有把民办学校列举进去,民办学校是否可以比照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自用。从而享受免征房产税的优惠。问题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减免性质代码:08101401【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条】对于上述优惠政策,如何界定“企业办的”?例如,一个应税企业(比如一个教育投资公司),登记为东颢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买了地,建好楼,用于举办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另登记为非营利组织,另取学校名字(例如,取名为华南师范大学附属肇庆学校)。这种情况,这个民办非营利组织,是否属于企业办的。学校是否可以界定为企业办的学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注:应税企业是无租提供给学校使用的。),另:教育投资公司和学校各有各的工商信用代码,属于两个纳税人。这种情况,学校,是否属于企业办的。能否套用【87年】6号的第10点的第2款。
咨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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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民币钱包签订三方协议操作指引 海南税务 2021-12-21 16:57
谢祚吕
咨询时间:
2021-12-17 00:29
回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会市税务局
回复时间:
2021-12-17 16:08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十点的规定,免税单位不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土地的,属于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畴。 二、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感谢您的咨询!以上回复仅供参考。如您仍有疑问,欢迎拨打广东税务12366进一步咨询。
河南省税务局:12366热线2021年11月热点问题
1、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