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大管家_浙江12366中心:提供管理服务,年底预收次年全年费用,可以次年按月分摊收入、缴纳增值税吗?_个体户报税
提供管理服务,年底预收次年全年费用,可以次年按月分摊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留言时间:2021-12-16
纳税人所属地
浙江
问题内容
蔬菜交易市场为经营户提供管理服务,12月份签订次年服务合同并预收次年全年费用,可以次年按月分摊收入、缴纳增值税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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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摊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防空地下室面积是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确定的,非人防地下室本身已具有防空功能,应不属于防空地下室建造成本的受益对象。
答复时间
2021-12-20
答复内容
浙江12366中心答复:
您好: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欢迎拨打0571-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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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