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注册流程_广东省税务局:1.1.2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_个体户执照办理
1.1.2扣缴义务人报告自然人身份信息
【业务概述】
纳税人通过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自然人信息。
1.基础信息报告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向其报告的相关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应当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建立自然人档案,并为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赋予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可凭已采集的身份证件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查询、打印纳税人识别号,税务机关通过纸质或电子的形式向纳税人提供电子纳税人识别号卡。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身份信息时,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正常信息报送,可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处理。特殊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如因生僻字、与公安信息比对不通过等问题导致校验不通过;身份证件信息不符合规则,无法进行采集;不持有居民身份证的而持其他有效证件的中国大陆公民,如军官等;取得应税所得但未入境的外籍人员等。
2.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由税务机关采集相关家庭成员、房屋、受教育情况等基本信息。
纳税人选择在扣缴义务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首次享受时应当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年度中间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及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更换工作单位的纳税人,需要由新任职、受雇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在入职的当月,填写并向扣缴义务人报送《扣除信息表》。
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扣缴义务人应当将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3.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
被投资单位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
6.《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件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7.《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9.《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减免优惠】
无
【计税方法】
无
【报送资料】
,个体户没有企业所得税,个税核定征收,综合税负只有2.5%-4.5%,比个独和有限公司更节税,深受老板喜欢。,首经贸财税法研究:中国“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结果
2021年10月15日至12月24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德恒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评选。本次案例评选范围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各级法院公开的涉税司法案例。经过案例搜集整理、筛选提名、评选委员会投票和推荐等严格程序,评选委员会最终确定了十个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现将2021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公布如下: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原件 |
复印件 |
1 |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无 |
√ |
— |
2 |
A0108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
无 |
√ |
— |
3 |
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
报送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的单位 |
√ |
— |
4 |
股东及其股权变化情况、股权交易前原账面记载的盈余积累数额、转增股本数额及扣缴税款情况报告 |
报送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的单位 |
√ |
— |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广东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以各地实际情况为准。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是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中国驻印度使馆发言人:就印度税务部门调查中国企业答问
问:据报道,印度税务部门近期对在印中国企业开展大规模调查,请问你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们注意到上述情况,并对此表示关切。中国政府一贯要求中国企业在海外合法合规经营,充分履行社会责任,开展互利合作。同时,中国政府致力于维护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印经贸合作的本质是互利共赢的。中印经贸合作发展的局面来之不易,符合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中方希望印方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提供开放、公平、非歧视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