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个体户注册_总局答复:个体工商户执照可否由个人经营改为家庭经营?_个体户执照

2021-12-29 20:54:00


总局答复:法定代表人离职,公司不配合变更营业执照,咋办?

离职后法人代表一直未更换的问题

咨询内容为:

我在上海良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为了业务方便让我充当吉林省6家公司的法人代表。我已于2020年9月22日离职,告知公司更换法人代表。公司一直推脱不予办理。

由于公司业务我已不知情。而且公司人员经常要求我配合做一些法人代表的盖章签署工作,已经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现向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询问相关法律办法,或指明我应向哪些行政部门请示解决问题?谢谢!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

请与吉林省的6家公司协商一致,在注册地市场监管部门做法人变更手续。或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回复部门:信用监督管理司

时间:2020-12-18

总局答复:个体工商户执照可否由个人经营改为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执照可否由个人经营改为家庭经营

留言日期:2021-11-19
领导,您好。我在江西省兴国县城开了家鞋店,2014年办理的营业执照上是写的个人经营,经营者写的是我老婆的名字。但现在都是我在打理那家店,我老婆在一家超市打工了。为了在电商平台更好操作,我想将名字改成我的名字。我到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咨询过,有个工作人员告诉我,要先把个人经营改为家庭经营加上我的名字,然后再把经营者名字改为我的名字就可以了,并叫我去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局窗口办理。但我到我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局窗口,窗口工作人员却说不能由个人经营改为家庭经营,所以不给我办理。但兴国县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却说可以,我不知道谁说得对?到底是谁对规则了解得更准确。我想咨询一下,个体工商执照到底能不能由个体经营改为家庭经营?我该怎么办呢?麻烦领导百忙中给个回复,谢谢!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答复:

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回复部门:登记注册局
时间:2021-11-23

 

 

附:相关链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7273号建议的答复

广大个体户,有什么困难来说一说

在正常营业吗? 今年盈利情况怎么样? 资金需求解决了吗? 目前经营中遇到的困难有哪些?比如订单少、招工难、房租贵、水电气成本高、社保费用负担重等。 相关税收减免、社保费率降低、房租减免、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今年享受到了吗? 被乱收费乱罚款、被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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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现行规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出的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提供便利的建议,对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十分赞同。个体工商户是公民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重要作用。市场监管总局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通过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着力减少行政审批、降低准入门槛、精简办事流程,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办事创业提供便利。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聚焦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出台了一系列帮扶措施,对帮助广大个体工商户应对疫情影响,实现平稳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截至2021年4月底,全国登记在册个体工商户9586.4万户,今年1至4月,全国新设个体工商户605.9万户,同比增长55.2%。

    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全国各地参照上海做法,出台相关规定或指导意见,或者修改《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办理变更”的建议,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我们认为,《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对经营者变更作出的规定,符合法理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上海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开展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积极探索,为今后有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可参考的经验。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经营者变更条款的法律依据及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以上规定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性质,即个体工商户是以自然人身份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形式,其本质是自然人而不是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的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有着很大的差异,个体工商户与其经营者自然人属性和身份是不可分离的,如果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变更,就会造成变更前后的个体工商户指向不同的自然人,实际上已不是同一个主体,将带来法律责任归属、债权债务承担、监管对象适用等一系列问题。因此,《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对明确个体工商户主体资格、厘清法律关系、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上海开展相关工作探索情况

    2020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市监〔2020〕290号),探索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改革,允许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场所不变且有关前置审批文件仍在有效期内的条件下,根据需要变更经营者,在办理经营者变更登记时不需提交与场所有关的前置审批文件。有关改革内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在2020年修订的《上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后重新申请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改革主要包括三项措施。一是制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操作规范,对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二是实施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商事登记业务,通过上海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电子监督系统,比对审查有关信息,简化办理流程。三是积极做好与相关许可审批事项的衔接。截至5月底,上海市约有2.7万户个体工商户办理了经营者变更。但是,在改革中也发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一些许可证需重新申报等问题。目前上海市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工作仍在探索完善中。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市场监管行政许可便民化,深入推进注册便利化改革,依托企业开办“一网通办”平台,为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我们将继续加强个体工商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持续关注上海市探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改革情况,及时总结有关工作经验,进一步研究完善相关规定,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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