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用什么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_个体户注册流程_个体户核定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用什么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发布时间:2021-12-29 10:4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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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惠州市税务局:关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温馨提示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拆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108号)及社保费征缴相关规定,并经惠州市医疗保障局确认,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下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