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的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_个体户报税_个体户如何注销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的跨境应税行为是否免征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2-01-07 16:4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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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二)5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7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二)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辽宁省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符合目录范围的,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不能发生哪些情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二)7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