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税务局:新办纳税人申领发票指南_个体户注册流程_个体户如何办理
新办纳税人申领发票指南
发布时间: : 2021-09-20 来源: 青岛市税务局
税务机关为新开办的纳税人(含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套餐式”服务,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需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纳税人可根据自身不同情况依申请办理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服务事项。纳税人可在“套餐式”服务内一并办理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存款账户账号报告、银税三方(委托)划缴协议等后续事项。具体办理内容如下:
一、办理事项
1.纳税人信息确认
1.1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或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新办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外部信息交换系统获取的信息及其他税务管理信息进行确认。
1.2办理材料
纳税人无需提供材料。
1.3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2.发票票种核定
2.1申请条件
纳税人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2.2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可免填单) | 1份 | 需在相应位置加盖发票专用章和公章,税务机关归档。为携带公章和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提供免填单服务。
|
2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经实名信息验证无需提供)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2.3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3.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3.2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 1份 | 无 | |
2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免填单) | 2份 | 为携带公章的纳税人提供免填单服务。 |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 ||||
适用情形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 代理委托书 | 1份 | 无 | |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3.3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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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上的销售方银行账户与销售方实际收款账户不一致,发票可以使用吗? 发布时间:2022-01-11 15:55:1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若纳税人的银行账户信息都有在税务机关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则该发票可以正常使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且无风险提示的,即时办结。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4.1申请条件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或虽未超过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4.2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免填单) | 2份 | 为携带公章的纳税人提供免填单服务。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3 |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经实名信息验证不再提供)。 |
4.3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5.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5.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5.2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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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税务UKey | 根据领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报送 | |
2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3 | 《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5.3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6.发票领用
6.1申请条件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票。
6.2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1份 | 查验后退回 |
6.3办理时间
即办事项。
二、办理地点
各区、市税务局综合办税服务厅和政务服务大厅。
三、咨询电话
0532-12366
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按时规范报送权益性投资情况表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要求,稳妥做好杭州湾新区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