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9 21:37:09

关于对福建信合实业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14日08时5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信合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315335585P)

  我局于2021年12月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1〕180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1〕180号

福建信合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315335585P)

  我局(所)于2021年9月24日至2021年11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永春县榜德工业园区)2015年1月1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南昌恒辉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目前已走逃失联,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地址,无固定资产,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南昌恒辉纺织有限公司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证据资料①:《非正常户认定表》;

  证据资料②: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证据资料③: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的《已抵扣证明》。

  证据资料④: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笔录、图片及证明;

  证据资料⑤:银行流水复印件。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4276038.98元,税额为726926.62元,价税合计5002965.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726926.62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6346.33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1807.8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4538.53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二O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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