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方案_广东省税务局:2.3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_个体户优惠政策
2.3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业务概述】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国务院关于修改《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2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16.《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1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2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
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
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
2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适用协定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872号);
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3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
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
3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
【减免优惠】
1.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7.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8.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2年个体户优惠政策如下:1、没有企业所得税,可以省25%。2、个税核定征收。3、综合税负4.5%,其中3%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所以只有1.5%左右的成本。无需成本票,可以直接个人卡收款。办理联系:(1781)-(1973)-(989)。爱税宝园区老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广东省税务局:2.2取得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稿酬所得,或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稿酬所得,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
9.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10.自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起,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三年内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试点开始之日,是指首只创新企业CDR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发行批文之日);
11.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12.对个人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收入(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20%
【报送材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报送条件 |
原件 |
复印件 |
1 |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
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必报 |
√ |
2 |
2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纳税人自行申报且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
√ |
1 |
3 |
个人身份证件 |
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必报 |
√ |
— |
4 |
A06868《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申报时必报 |
√ |
2 |
5 |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的应报送,对高、中信用积分的纳税人,可以容缺报送 |
√ |
1 |
6 |
A06448《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义务人信息变更后,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同时报送 |
√ |
2 |
【办理渠道】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办理标记】
网上办理:是
同城通办:否
【办理时限】
本事项即时办结。
广东省税务局:2.1.3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由原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