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票_个体户执照_个独企业办理流程

2022-01-12 21:37:41

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票

发布时间:2021-12-28 11:11 来源 : 上海税务

  留言时间:2021-12-27 16:39

  留言标题: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票

  留言内容:小规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进行抵扣?

福建省税务局:咨询文件《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解读

1、2016年3月30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发布时间大约在为营改增前夕,目前看有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实际情况,请问该文件是否有修订或废除?2、该文件十四条规定“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请问此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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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时间:2021-12-28 11:11

  答复单位:上海市税务局

  答复内容:您好:

  您的提问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除此情形外不予抵扣。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2月③)

01问:以物易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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