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税务局:咨询文件《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解读_个体户注册流程_淮安个体户注册

2022-01-12 21:37:54

标  题: 咨询文件《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解读

写信人: 李**

咨询时间: 2022-01-04

回复时间: 2022-01-11

发布时间: 2022-01-11

留言内容:

1、2016年3月30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该文件发布时间大约在为营改增前夕,目前看有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实际情况,请问该文件是否有修订或废除?2、该文件十四条规定“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请问此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怎么理解?例如,一笔业务是归属于分支机构的收入,但是客户支付的款项是先进入总机构的账户,总机构在后续会计操作中再分润给分支机构,这种分润行为是否算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需要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3、如果上述情形不需要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那么总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但收益最终落账在分支机构,这样是否可行?特此咨询,感谢!

回复部门:

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2021年12月③)

01问:以物易物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包括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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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1、《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文件目前还是全文有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规定:“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本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因此,如属于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可以使用总机构或上级分支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并加盖本机构的发票专用章。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海南省税务局:纳税人的大病医疗支出必须是住院费用才可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答: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大病医疗支出只需满足上述条件即可,不考察纳税人是否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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