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
2021-12-19
您好! 我司是人寿保险公司,租入房产用于营业使用,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请问该租入房产的装修费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比照财税2017年90号文件中关于租入不动产的政策执行全额抵扣?如果可以全额抵扣,抵扣方式是否可以追溯至2021年全年?
2021-12-19
我公司为石板材生产企业,已申请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3%),主要材料为荒料,矿区大多是没有办法开具发票。目前房地产公司强制要求开具13%石制品专用发票。计划申请方案:第1步,生产工厂自产石制品A 税率3%;第2步 同时外购石制品13% 第3步,向税务申请 开通进项认证勾选平台的13%认证功能,这样税率3%不能抵扣,13%就可以抵扣。问:(1)税率3%与外购13% 同一产品且外观相同(无法区分)能同时并存?(2)如果可以同时开具3%与13% 进项如何区分?
2021-12-19
合同信息采集及对外付汇备案操作攻略PPT 主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松江区税务局 主讲人: 郭雨昕 培训地点: http://live.vhall.com/356364343 可报名人数: 200
2021-12-19
1、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延缓缴纳税费? 答: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为了便利纳税人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子税务局进行了优化。
2021-12-19
1.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答: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2021-12-19
问:延期缴纳税费到期后,没有资金缴纳怎么办? 答:延缓缴纳税费到期之后,对由于资金压力等原因不能按时入库的企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办理延期缴纳,对其他企业税费依法征缴入库。
2021-12-19
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对应的申报期过后申报,即逾期申报是否仍然可以享受“缓缴”政策,是否需要加收滞纳金?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 答:纳税人逾期申报仍然可以享受缓缴政策,制造业小微企业不存在加收滞纳金问题;制造业中型企业逾期申报享受缓缴政策,未缓缴的税费将从缴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纳税人逾期申报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按现有规定处理,与是否享受缓缴政策无关。
202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