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公告信息的温馨提醒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21-12-29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规定,我局对外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含信用积分、机构人数、客户数等内
2021-12-30
关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1-12-29 10:39:3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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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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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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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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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税务总局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服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后,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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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票种核定事项,除税务机关按规定确定的高风险等情形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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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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